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1071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港都禮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7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柒萬壹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港都禮品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經核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而被告甲○○、乙○○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酌。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港都禮品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客戶往來科目狀況查詢單、客戶文易明細查詢單、利率表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連帶保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等情事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已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0,68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1071號單位:新台幣│├──┬──────┬─────┬──────┬────────┬──────────────┬───┤│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971,268元│96.07.15起│年息9.094%│96.08.16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至清償日止││止│10%,逾期超過6個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1071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港都禮品有限│甲○○│2,000,000│93.09.15~│按原告放款基準│逾期清償在6個月│96.07.14│││公司│乙○○│元│98.09.15止│利率加年息4.95│以內,按左列利率│││││││分60期按月│%機動計算(違│10%,逾期超過6│││││││攤還本息│約時基準利率為│個月部分,按左列││││││││5.144%,加年息│利率20%計算││││││││4.95%再降1%為│││││││││9.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