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乙○○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丙○○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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