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二四號
原告a○○
Z○○複代理人 李靜怡 被告戌○○被告天○○被告宇○○被告地○○法定代理人己○○被告P○○被告O○○被告辛○被告R○○被告Q○○被告T○○被告U○○被告d○○被告亥○○被告宙○○被告A○○被告J○○被告e○○被告未○○被告午○○被告N○○被告 連聰明 被告子○○被告S○○被告M○○被告L○○被告b○○○被告巳○○被告K○○被告Y○○被告玄○○被告黃○○被告卯○○被告癸○○○被告I○○訴訟代理人V○○○被告H○○訴訟代理人酉○○○被告辰○○被告W○○被告X○○訴訟代理人G○○被告丑○○被告壬○○被告申○○被告寅○○被告f○○○被告C○○被告D○○被告辛○足被告c○○被告甲○○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伊士曼戲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庚○○被告乙○○○被告E○○被告B○○被告F○○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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