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0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029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下午2時2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 官高俊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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