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劍鋒 代理人 蕭睦憲 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4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書記官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