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定於民國96年11月29日上午9時1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張嘉芬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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