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405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8年6月5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6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