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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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國簡字第1號
抗 告 人 甲○○
           2弄10
      乙○○
上列抗告人與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
人對於本院98年5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
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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