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106年度附民字第363號106年度附民字第364號原告丁○○
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明 律師被告 溫政傑 被告 張嘉豪 被告 陳泓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香燕
陳靖鏜 被告 謝維仁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梅雪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被告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1號傷害致死等案件(被告丙○○、張嘉豪、陳泓齊、陳靖鏜、陳香燕、謝維仁、謝梅雪、戊○○、乙○○部分)、106年度侵訴字第35號妨害性自主(被告丙○○、戊○○、乙○○)、遺棄屍體(被告丙○○、溫政傑)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陳嘉臨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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