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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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穎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YSL」及「SAINTLAURENTPARIS」商標之黑色肩背包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36066號被告周穎婕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YSL」及「SAINTLAURENTPARIS」商標(聲請書漏載「SAINTLAURENTPARIS」商標)之黑色肩背包1件(105年度白保字第3975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號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號發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涉商標法第97條前段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5年度偵字第360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而扣案仿冒「YSL」及「SAINTLAURENTPARIS」商標之黑色肩背包1件,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偵查卷宗所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2份及鑑定報告書1份可資證明,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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