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77號原告 陳慧萍 被告 吳松鴻
吳旻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10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民國106年8月22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二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松鴻、吳旻蓉刑事部分,本院已於106年8月23日上午11時38分許辯論終結,原告陳慧萍則於同日上午11時56分許,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及收狀章戳可證,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安榕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靖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