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877號
原 告 連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書坊即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貳
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