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877號
原   告 連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書坊即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貳
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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