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 陳佳芳 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 律師( 法扶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雅齡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莊凱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張壯吉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沈士琦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台新資產)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尚瑞強債權人 金陽信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清算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更生或清算,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另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
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70元,並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表所示之資料及文件(即本裁定附表內容),逾期未繳則駁回清算之聲請,該裁定於109年1月3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33頁),惟聲請人逾補正期限,迄未補繳應預納之郵務費用,亦未提出本裁定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三、經本院109年2月25日開庭調查時詢之:為何迄今未補正,亦未具狀說明無法在期限內補正之正當事由?聲請人代理人陳稱:有通知聲請人,也有問聲請人,也有發LINE,但是聲請人說要弄這麼多文件,不是很想聲請,到目前都沒有給我文件等語(詳本院卷第261頁)。本院審酌聲請人於109年1月31日收受本院補正裁定後迄今,就本院命補正之相關資料,全部未提出,亦未預納郵務送達費。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清算既係希求清理其債務,然又以準備文件資料甚多為由,未配合提出任何說明及資料,其不為聲請清算之協力行為,已難認為有聲請清算之誠意。
四、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既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2條第2項所定情形,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名下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二、請陳報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三、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6年11月13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四、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五、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必要支出部分:請就所提列各項生活必要支出提出實際支出單據,並就其中交通費部分,陳報係使用何種交通工具往返何處之支出;其中租金、水電費部分,陳報是否與配偶(或同住之人)共同分擔?分擔額為何。
七、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8年11月1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目前是否尚有仍遭法院強制執行扣薪?扣薪金額是否仍為3000元?並陳報是否有其他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