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被 告 余明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海權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