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21號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原住高雄市○○區○○○路○○○號12樓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上訴人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上訴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汪漢卿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