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21號反訴原告乙○○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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