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解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56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解散相對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7月10日具狀聲請宣告解散相對人,本應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5,000元,經本院於97年7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97年7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繳聲請費用,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解散相對人,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