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149號上訴人 張國成 訴訟代理人 劉嘉宏 律師被上訴人 張伯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6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持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向本院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聲請,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7977號民事裁定(下稱7977號本票裁定)准許,然附表編號1、
2、4至7號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無原因關係存在,依票據法第13條前段之反面解釋,伊得據以對抗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即不得行使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因前開裁定使伊財產有受強制執行之危險,故求為判決確認被上訴人持有7977號本票裁定所載系爭本票,對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前以其家族企業即訴外人澤聯運通有限公司(下稱澤聯公司)有資金需求為由,交付以澤聯公司為發票人之數張支票,向伊借款,伊亦如數交付借款。然伊於前開支票其中1張屆期時,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而不獲付款,上訴人並因此要求伊暫勿提示他張支票,惟仍遲未返還借款,於支票罹於時效前,始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交付伊,以擔保前開借款之清償,然借款均仍未清償,伊持有系爭本票,對上訴人之本票債權自屬存在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本票,對上訴人之票據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前開受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確認被上訴人持有7977號本票裁定所載系爭本票,對上訴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就其受敗訴判決部分,未據聲明不服,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持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向本院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聲請,經本院以7977號本票裁定准許,業提出該裁定為證(見原審卷第37頁),復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實。又查上訴人前以澤聯公司有資金需求為由,交付以澤聯公司為發票人之數張支票,向被上訴人借款,被上訴人已如數將借款交付澤聯公司之員工即訴外人 林怡惠 。旋被上訴人於前開支票其中1張屆期時,提示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被上訴人並經上訴人要求暫勿提示他張支票,嗣上訴人於支票罹於時效前,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交付伊,以擔保被上訴人前開借款之清償等情,亦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58、86頁),並有澤聯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可按(見本院卷第88至92頁),亦堪認定。足認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交付被上訴人之原因,乃為擔保上訴人前以澤聯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向上訴人所調借尚未清償之借款債權,而上訴人並未舉證該受系爭本票擔保之借款債權有經清償或他原因而消滅之情形,則系爭本票債權自屬存在,上訴人以其非系爭本票所擔保借款債權之債務人,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被上訴人與澤聯公司之間,並非其與被上訴人之間,主張系爭本票無原因關係存在,其得依票據法第13條前段反面解釋對抗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不得主張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云云,顯非可採。是上訴人據以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洵屬無據,不能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持有系爭本票,對上訴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訴,理由雖與本院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劉逸成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於收受本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時,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經本院許可後方得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1107年3月14日350,000元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5日5921022107年5月3日300,000元107年5月13日107年5月13日CH6688733106年7月28日300,000元未記載109年10月27日TH1984114108年1月10日3,410,000元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TH00000005108年1月10日1,650,000元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TH00000006108年1月10日700,000元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TH00000007108年1月10日470,000元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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