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七號原告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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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玖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仟伍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