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法營業使用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58號原告商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因確認合法營業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0,546元(計算式:土地現值3,247,446元+房屋課稅現值40,200元+房屋課稅現值472,900元=3,760,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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