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立梅附表:
一、說明聲請人之配偶目前確實之住所在何處?是否與聲請人及子女同住?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協議書、附表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須有簽章,如已遺失或欠缺當事人簽章,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三、前與金融機構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而提出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並說明當時成立協商之背景、動機與先前履行協商方案時之經濟來源。
四、聲請人所有嘉義市○○○段新厝小段633之1地號土地及座落其上房屋(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街○○號)之最近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五、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或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陳報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並提出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6個月內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
八、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釋明聲請人有何個人因素(例如:業務上、工作上需要),以致每月電話費需848元始能維持個人基本生活需求?
十、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家庭支出每月1萬元之證明文件,並請詳列具體項目與相關證據製作成表冊,以供本院審核是否必要。
十一、聲請人與配偶對受扶養人 葉怡伶葉曉儒 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文件以釋明。如由聲請人單獨扶養子女,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二、聲請人提出所列扶養親屬 李惠靜 不能維持生活之證明。
十三、請陳報其餘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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