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博世力士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被告奇利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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