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674號抗告人乙0000000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易可貸財務有限公司)間就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5月2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送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第46條定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及第442條第1項規定,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裁定係於民國97年5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抗告人遲至同年6月25日始提出抗告狀,顯已逾抗告期間,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