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還款證明文件,及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即毀諾)?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
二、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四、聲請人配偶 呂秋萍 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度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
五、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六、提出聲請人之母 徐桃妹 95年及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依法應分擔扶養徐桃妹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七、每月支出餐費新台幣(下同)10,000元、水電費3,869元、交通費1,000元、稅賦650元、家庭雜費1,000元及扶養費10,000元之明細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八、按期繳納房貸之證明文件影本。
九、 陳明 聲請人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