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59號聲請人乙○○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號)於民國96年10月30日死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逾期視裁定。
中華民國97
家事法庭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中華民國97
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