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53號聲請人廣理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1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瑞芝┌─────────────────────────────────────┐│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中視學生文│遠東國際商│97年6月30日│40,000元│0000000││││摘雜誌社黃│業銀行板橋│││││││崇仁│文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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