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9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偵字20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8月28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在案。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錢衍蓁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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