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代表人 顏呈儒 訴訟代理人 李麗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麥雅亭劉彥宏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
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原告並未繳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次查,原告並未檢附對被告所寄送相關催告通知(存證信函)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證明「正本」,原告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郵件收件回執證明「正本」及被告麥雅亭、劉彥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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