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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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苗簡字第562號原告健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偉 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 律師複代理人 朱錦河 被告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智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玉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2萬4978元,及民國10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