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慶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1479、3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慶榮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柒月壹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李慶榮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3月26日訊問被告、通知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並參酌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前有多次通緝紀錄,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於109年7至12月間即涉犯7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因本案甫移審,尚未進行準備程序,審判階段尚在初期,販賣毒品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衡酌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受限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規定,於110年3月26日予以羈押。另於110年6月18日訊問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存在,裁定自110年
6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
28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有該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43至146頁;本院聲979卷第40頁)。被告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本院准許後,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7月1日提付執行,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毒偵字第2559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本院聲979卷第49頁),是被告自110年7月1日起無羈押之必要,爰諭知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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