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75號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陳啟舜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及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之罪嫌重大,且所犯強盜罪為最輕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有反覆實施妨害自由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
1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2月15日裁定自95年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張茹棻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春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