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聯合太平洋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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