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777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江東 原律師
劉秋絹 律師被告乙○○○
DS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判決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於美國地址之確實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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