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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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游子薇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
相 對 人  吳松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108年度港簡調字第236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
院以108年度港簡調字第236號受理在案,因無力支出訴訟
,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
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釋明,且核其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
,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家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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