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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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朱敏惠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
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