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637號抗告人 林青松
莊榮兆 賴正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謝靜恆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1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又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黃豐澤法官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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