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96號原告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遠捷 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馨齡 、榮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甘錦裕 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1,634,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67,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