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1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青松
莊榮兆 賴正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靜恆陳志洋賴英照 、司法院及總統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聲明請求:㈠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萬9,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在「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刊頭第1版下端刊登1天道歉啟事。經核前者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萬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後者屬於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兩項合計應繳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振芳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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