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12號聲請人 李吳鳳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86NX-000000-0│1│577│││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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