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64號原告誠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登凱 被告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及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085號),因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