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64號原告 蔡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力 如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不動產中,關於建物之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到院,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