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楊紫綺 被告 陳正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廖欣儀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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