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聲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聲抗字第9號抗告人 劉毓秀 上列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1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黃建都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