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37號聲請人 楊靜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5-DA-00-0000000-0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