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銘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銘賜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銘賜因犯竊盜等二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1│陳銘賜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7年度簡上字第│││455號判決)。│├─┼────────────────────────┤│2│陳銘賜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8年簡字2970號判決;108│││年度簡上字377號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