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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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971號聲請人 陳瑞雲 遺產管理人 劉雲霞 上列聲請人選任被繼承人 周吉煥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
107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9行「 陳考祝 於44年3月」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考祝於40年3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