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 吳躍沂 被告 林柳杏
吳星億 吳星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8萬2,88
5元(即本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囑託鑑定所得之系爭房地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5,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