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 簡惠芬 被告 簡鳳儀
簡羽榛 簡惠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萬160元(計算式: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簡瑞榮 總財產價值704,419,209元×派下權比例1/120=5,870,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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