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光裕選任辯護人林助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933號、101年度偵字第1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光裕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嫌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一般常情,顯有憚於重刑之虞逃情形,而具羈押必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在民國101年3月1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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