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告 謝亦馨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益三 等間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267條第2項、第3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經查原告雖已提出數份訴狀,仍未能完足表明請求相關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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